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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时间:2017-08-29 10:54: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以文件形式首次提及“司法行为”的概念,并提出了“规范”要求。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规范司法行为。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执法不规范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直接影响整个检察机关的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必须在队伍、机制、监督三个方面下功夫,重在观念,贵在执行,落实为本,才能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运行。 

    一、重在观念,在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上下功夫,重点解决“认识模糊”问题 

    认识深刻才会坚决行动,直面问题才会汲取教训。检察系统近一个时期通报的反面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自身问题敢于“亮剑”,敢于“揭丑”,显示了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基层检察院牢牢把握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地位,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等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检察干警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建设,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但从规范司法角度上来看,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检察院法律科班出身人员较少,年龄结构老化,部分检察人员的法学素养、知识结构与现代司法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少检察人员执法理念陈旧,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还没有真正牢固树立,不文明执法甚至暴力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归根结底,基层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只有法律素养提高了,基层检察队伍才能自觉地把法律所包含的理念、原则、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才能把“理性、正义、人权、民主、公平、秩序”贯穿于日常的检察工作和具体的司法行为当中。 

    基层检察院要在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一是要针对不同层次检察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扎实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深入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以检察队伍的专业化促进司法规范化。二是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使检察干警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尊重司法规律,秉持司法理性,运用法治思维正确行使检察权。三是要加强检察干警法律信仰教育,强调检察干警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执法、文明司法,严格遵循法律,防止出现“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感性错误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为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在认识上下足功夫,在行动上下足力气,抓住要害,集中发力,首先解决观念认识问题,持续用劲,以“刮骨疗毒”的勇气整治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的司法行为。 

    二、贵在执行,在完善办案流程机制上下功夫,重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规范司法权的行使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完善制度规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本之举。为落实和细化法律规定,最高检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制定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基层检察院不懂、不愿、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基层检察院由于办案力量匮乏等原因,对于程序法的规定能省则省,能简则简,法律文书迟延送达,权利告知简化,执行法定程序不严格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由于考评机制还不够科学、不够完善和合理,基层检察院为了不影响工作考评,“变通”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硬性要求还没有引起检察人员在思想上的足够重视。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紧紧抓住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细化各项规章制度,设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努力形成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刚性氛围,重点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切实防止和纠正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确保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一是要制定和完善涉及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各执法环节的办案制度,坚持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体系,使各项执法活动均处于一个比较严密的制度规范下避免司法执法活动的随意性;二是要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和质量评查,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作用,重点强化案件集中管理,统一进行案件受理、流程控制、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通过强化专项检查、改进考核评价等方式来规范和引导司法办案;三是要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程序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难在落实,在健全内外监督机制上下功夫,解决“谁去管”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这么大,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这是人民和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机关要把自身的监督放在同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人大、政协的监督,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因此,面对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基层检察院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强化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不断拓展检察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倒逼”规范司法。一是要把“六权治本”贯彻始终。基层检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掌握权力的重点对象、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先行突破,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厘清责任清单,做好权力运行图和权力风险图,明确自身在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力,该承担什么责任,违反纪律要承担什么后果。二是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要厘清领导班子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三是要加强案件办理监督制约。要将所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网上运行,实现对全部办案活动和各类案件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检察机关内部各科室要树立既相互协作又相互监督的理念,在举报、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相互监督,不仅要监督案件事实和证据评判是否合法,还要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有无违法。四是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要健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工作机制,采取通报工作、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要以“检察开放日”为契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专项视察、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五是要扎实推进检务公开。要扎实推进统一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开展“一站式”便捷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结合开展“举报宣传周”、“ 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等活动,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宣传,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要通过基层检察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非涉密检察信息、工作动态等方面的内容,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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