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

首页  |  图片新闻  |  检察动态  |  举报须知  |  执法办案  |  队伍建设  |  检察文化  |  廉政建设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文化
浅谈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
时间:2018-03-29 10:55: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民事审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系统 

  在审判程序中,一方面,“通过程序法对当事人的权利与法官的权力以及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的配置,形成当事人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官的审判行为共同推进系统(程序)的发展”。这种关系以对方权利(力)的行使为自己发生变化的根据,因而是以相互制约为基本原理的。比如,法官只能在当事人的诉争范围审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经法官认证则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种互动关系通过各种规则的形式体现在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公开审判的条件下,法官对于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对于各自对方行使权力(权利)和执行规则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价,这种作用以监督为基本原理,以保证权力(权利)的行使合于既定目的,而不至于造成权力(权利)的滥用造成对审判机能的损害。 

  上述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是“在系统内保障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而是直接的、内在的、根本的和预防性的,……是第一位的”。这一机制运行的有效程度根本地决定着审判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能够通过行使权利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法官审判行为,使审判权正当地合于目的地行使;法官能够按照权力规则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当事人,保证其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司法审判,这一内在程序自治机制发育程度非常低,既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各种不正当影响,又不能在内部对法官的审判权形成有效的制约,以达到法官与当事人监督制约关系的均衡。这势必从根本上造成了整个审判活动的混乱,出现诸如关系案、人情案、审判行为的恣意以及伪证等违法现象,造成司法不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无法精确地量化因此而造成的司法不公在我国当前社会的程度,但谁也无法否认这种现象在我国当前社会的普遍性。 

  同时,司法审判这个相对独立的自治系统并不孤立存在,而是以适应自身的方式与系统外的各种要素发生关系,外部各种监督和制约是这些关系中的一种。其目的是通过监督和制约使审判活动公正,最基本的界限是不影响司法审判系统的独立运行,不损害审判内在的机能。然而,从目前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审判内在自治功能微弱的情况下,各种外在的因素超过正常界限对审判进行干涉,所采用的手段既非权力制衡基础上的制约,也非监督基础上的检查、督促,而是直接简单地干涉,有来自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干涉,也有社会舆论和法院自身行政体制条件下的行政命令,这种危害持续不断地作用于审判系统,在不断抑制系统内积极因素产生成长的同时,造成了当事人对正常审判活动不信任,产生对系统外因素的依靠心理,而寻求外在干涉的行为又进一步损害了审判的内在机能;法官也因太多地在涉诉范围之外考虑各种因素可能对案件审理的影响而受到牵制,最终在审判形式化,案外因素决定判决结果的恶性循环下司法权威丧失。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系统又因为在过多干涉的情况下不能形成、发展起正常的内外互动机制,正当的制约和监督活动被混杂在其中而难以发生效用。 

  二、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法律适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与民事审判活动和审判权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检察监督权以法律正确实施为基本标准,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对审判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检查、督促,而自身并不参与审判这个自治系统的运行过程中,也就是说,在以法官为主导,以当事人争议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的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并不具有诉讼意义,不具有诉讼权利,不能通过有效的诉讼行为形成或者影响诉讼的结果。检察权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结果从系统外部对审判产生影响。在此前提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任何国家的审判权都有来自于其他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尽管监督的形式不同。第二,检察监督是专门法律监督,其目的是对民事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监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不具有诉讼的职能,不干涉审判自治系统,所以不构成对审判权的侵害。第三,法律监督机制的运行与不同社会司法状况相符。司法专业化程度高,审判运行状况良好,足以从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运行达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程度时,法治社会对审判进行专门法律监督的需求就会比较小,检察监督必然从量上有所减少;反之,则必然会出现检察针对审判监督量上的增长和程度上的加深。我们注意到,美国很少出现法官腐败案,但我国近年来的法官腐败案却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法官群体腐败现象,这说明了监督与腐败两者间数量和程度上的关系。第四,通过检察监督对司法腐败和司法恣意的惩戒,客观上有利于从内部增强审判(诉讼意义)的自治,增强当事人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最根本上生成、发展司法独立的因素,功在当即,利在长远。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民事审判首先是一个民事诉讼活动,遵从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进行,它是一个主要以当事人和法官互动推进的自治系统,通过系统内权力(利)合理分配形成互相之间的制约与监督,并以此从内部机能上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检察监督则应当在不干预此系统功能正常发挥,各种诉讼主体互相关系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对审判公权力行使主体、行使过程和行使结果进行调查和处分。正是因为这种监督的着眼点在于审判权力,所以即使案件实体法律关系在诉讼法意义上得到了公正的裁判,也可能因为其审判权运作的违法而导致审判结果的被撤销。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检察监督应当以国家民事审判权为中心,从法官审判行为和案件裁判结果两方面进行。 

  (一)对审判行为的监督 

  法官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法律对纠纷的解决,具体而言,行使审判权的过程由法官组织庭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宣判等具体审判行为构成。这些权力能否被合法、正当地运用于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会对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质量的高低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具有法定权力、使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来调查处分,最终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来评价确定法官违法行为责任,以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性。 

  在这个法律监督体系中,以下几个因素对于其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检察机关对法官违法行为监督所享有的权力。检察监督权构成内容在调查权方面应当具备职务犯罪侦查权和一般调查权。前者对法官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刑事侦查,衔接刑事司法系统对法官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般调查权则是对法官轻微违法行为的一般调查,不具有刑事侦查意义,调查结果应当与其他行为或者案件评价体系相衔接,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法官违反法官法、法官职业纪律等行为可以通过被任命机构弹劾或罢免等形式承担责任。一般调查权是检察监督权重要内容,其范围、行使方式、具体内容等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和规范。在处分权方面具有建议权、其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启动权等。其次,监督权行使的程序。检察监督权行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向性法律系统,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必须通过内部合理公正的程序保证监督的正当性。所以,应当在监督程序的启动、调查、调查结果评价和处分等重要方面设定严格的程序规则。最后,法官行为违法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察监督的结果必须要与相应的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起来才能完全实现其法律功能,这也是责任司法的要求。主要有法官弹劾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 

  (二)对裁判结果的监督。 

  如果说检察监督是对法官行为监督的目的是防止司法审判权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那么对于案件裁判结果监督的价值取向则在于司法的公正性。裁判首先是诉讼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即判力,这是其诉讼法上的效力。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裁判还是国家审判权调整纠纷的结果,是审判权实现的形式,在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中不仅仅有法律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权威界定,还通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论证说理体现出法官审理和裁判的过程,检察监督正是从案件审判结果公正性这条路线上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其标准是案件经过审判权的调整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监督的具体形式是通过民行抗诉体现出来的,虽然抗诉实质上是针对法官的监督,但由于对涉诉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意见而在监督的同时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意义,其意见往往不自觉地站到了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造成的原因是制度设计上的失误,没有从根本上因循诉讼权力和监督权的基本原理,而使得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力运行的结果——民事裁判的监督通过具有诉讼色彩的形式体现出来。尽管如此,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和社会需求,检察机关抗诉这种监督方式应当在进一步改进的基础上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加强。 

举报须知   >>
·举 报 须 知
·信访规定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执法办案   >>
·崇礼区检察院召开党组(...
·崇礼检察:检察蓝推动生...
·崇礼区检察院开展守护未...
·崇礼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
·冬奥有我,使命在肩——...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举行202...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巡查铁...
队伍建设   >>
·新起点 再出发—张家口市...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工...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召开202...
·百舸争流展风采 干警竞岗...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召开党...
·巾帼新风采,共筑检察梦 ...
·崇礼区检察院召开巡视整...
·崇礼区检察院召开双节前...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