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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和对策之我见
时间:2017-08-28 17:02: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法条,其目的是:增加证据的可采性,使得非法证据得以排除,实现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之立法目的。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大大促进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质量的提高,有效地减少了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证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基本人权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许多“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困难,因此,本人仅以自己粗浅的法律理论和工作实践,浅谈几点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的难点及对策的认识。仅供参考,恳请斧正。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 

  “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从201214日全国人大修改以后新增加的法条,它的出现,对以前的侦查理念、侦查方法、侦查行为等,都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带来了很大 的冲击,迫使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必须尽快转变观念、改变方式和方法,不断适应法律规定的新要求。 

  1 、在过去的自侦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往往在思想上存在着“职权主义”思想,就侦查模式和办案理念来看,在一定的程度上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表现了侦查权的运用和制约的不足,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这种理念和方式,已经远远不能够适应新的侦查实践需要,必须要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现在的“当事人主义”转变,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对于已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这种执法理念的转变,势必对由于过去长期形成的旧的执法理念的侦查机关和侦查干警来讲,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也就自然形成了理念转变上的一个难点。 

  2  检擦机关的侦查方式上来讲,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所侦破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案件主体与其他案件的主体之间的区别是:有较高的智商,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他们的手中或多或少地拥有一定的权力,更容易产生与司法权的对抗,他们利用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与侦查人员进行对抗,钻制度甚至法律的漏洞。因此,侦查人员仅仅靠过去的老办法,是难以完成侦查任务的,或者说,极容易在某些方面不知不觉的发生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使所取得的证据成为非法证据,而被审判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因此,从侦查方法上讲,又是一个难点。 

  3 、从侦查行为上来讲,在过去的侦查案件过程中,由于受“本位思想”和“行政方式”的影响,调查取证,尤其是在取得言词证据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有时候采取一些过激措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的出台,对办案人员的侦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办案干警的侦查行为,必须做出重新的定位和思考。这又是制约办案人员的一个难点、 

  4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使得本来就缺少人员、设备的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又一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大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仅要关注证据数量,还要注重证据质量,还有可能承担出庭说明证据收集情况并承担说明不能的否定性后果,这又给侦查工作增添了难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出台,从各个方面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挑战,侦查机关必须面对挑战,转变观念,不断总结办案规律,制定新的方法,调整办案策略,针对出现的难点,及时作出新的对策。 

  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难点的对策 

  1  、转变理念 

  检察机关必须直面《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形势,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弄清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坚决转变观念,不断转变执法理念,澄清模糊认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虚心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摈弃旧观念,克服旧理念,与时俱进地树立全新的办案理念 

  、规范行为 

  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直接理论依据,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它不仅是指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而且也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经发现,就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的依据。办案干警,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干警,更应该时刻牢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弄清楚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都包括哪些证据,应该怎样做,就能够避免产生非法证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到:首先,不得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使人在身体、生理、精神上遭受痛苦或者折磨的行为------殴打、捆绑、熬夜、嗮、冻、烤、饿等其他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程度相当的非法方法;其次,对于收集活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书证、物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进行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证据就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收集证据的程序、主体、手续、形式、方法等。主体----指收集证据的办案人员,是否是具有办案资格,是否从人数上具备人以上,办案人员是否共同对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询问,是否共同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字,笔录是否经当事人过目核对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程序-----是否向当时人出示工作证明、单位证明,是否在法定的几种地点向证人询问方法----不得采取《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的方法,不得采取与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程度相当的方法进行取证。 

  、创新方法提高技能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起到了引导的作用,对侦查机关放弃原来的传统的侦查模式起到了促动的作用,促使侦查机关探索一条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保证办案效果的侦查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目的在于剥夺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当利益,消除违法的侦查动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排除的范围,迫使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不得不改进查方式,启用更多的侦查手段,在人证之外,寻求更多的有价值的证据线索,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扎实证据,牢固案件 

  自侦部门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手段,它不仅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做法,也是防止他们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的有效措施,它还是证明侦查人员侦查行为合法的有效方法,因此无论是从办理案件,还是从保护干警的角度来讲,都应当把‘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好。常见的翻供现象有以当时没有看清楚笔录,就签了名为由进行抗辩、或者干脆就说当时没有这样讲、或者挑剔取证地点上的毛病等。但是,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抗辩,只要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严格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法办案,就能够经得起翻案和翻供。 

  、科学组织,环环相扣 

  侦查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时候,不仅要依法办理,还要科学组织,对待特定的一个案件,从制作侦查计划、询问题纲、确定询问人员、询问地点直至形成有效的证据,再将每一个证据都形成链条。都必须有科学的计划。证据取得的人员、时间、前后、方式等都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在把各个证据之间形成链条时,更要做到精密计划,把用哪一个证据来环扣哪一个证据,都安排的科学、合理,使得每一个证据都具有基本属性,而把每一个证据有机结合后,形成一个足以证明案件犯罪的有效大的证据,实现侦查机关的侦查目的,以避免被排除。既打击了犯罪,又保护的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给自侦部门,特别是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出了挑战,也给侦查机关提供了引导,只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办案,遵守各种办案纪律和各种制度,就能够在自侦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稳扎稳打,立于不败之地,就能够在繁纷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面前,不急不躁,果敢坚定,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干好,以实际行动完成好法律监督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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