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
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益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原告”。
检察公益诉讼的确立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坏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参与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实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公益诉讼被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检察机关管辖权划分
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公益诉讼办案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可以支持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在侵害状态。)
行政公益诉讼: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应当提起公益诉讼(经过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